(三)完善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产品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登记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市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须加贴统一防伪标签。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整改预案、措施、责任、资金、时限“五到位”。
三、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措施
(一)严格烟花爆竹源头市场准入。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先规划、后布点”和“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执行企业改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审制度。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再申领营业执照。对已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取消经营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监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严禁将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产品运入我市。跨县域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批发企业须使用封闭厢式货车配送烟花爆竹,标明安全警示标志。
(三)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根据《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安全监管、公安、质量技监、工商、交通、海关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和协调配合,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