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第7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葫政告字〔2011〕第7号)


  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连山区水泥街道铁北路北侧住宅区的房屋予以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河畔丽景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连山区水泥街道铁北路北侧住宅区(详见河畔丽景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地形图)。

  三、房屋征收及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为2011年7月6日至10月6日;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房屋征收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

  六、葫芦岛市河畔丽景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得到补偿后,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葫芦岛市河畔丽景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