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葫政告字〔2011〕第8号)
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石油六区部分铁路住宅的房屋予以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石油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石油街道六区部分铁路住宅(详见葫芦岛市石油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地形图)。
三、房屋征收及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为2011年7月6日至10月6日;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房屋征收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
六、葫芦岛市石油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得到补偿后,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葫芦岛市石油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葫芦岛市石油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