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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第8号)

  3、征收区域内无照(证)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征收有照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原建筑面积45m2以下(不含45m2)的安置到45m2;45 m2-60m2(不含60m2)的安置到60m2;60m2-75m2(不含75m2)的安置到75m2;75m2-90m2(不含90m2)的安置到90m2;90m2-105m2(含105m2)的安置到105m2。合理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50元/m2个人出资,享有房屋全部产权。经本人自愿,可在原安置户型基础上允许上靠一个户型,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1250元/m2个人出资,享有房屋全部产权。
  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45m2、60m2、75m2、90m2、105m2五种户型。
  原房屋建筑面积105 m2以上的,按105 m2的户型安置,超出部分按照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上述所定户型3m2以上,则不能作为本户型的安置用房;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上述所定户型3m2以内(含3m2)的,所差建筑面积部分按3750元/m2(即上靠户型增加面积出资价格的3倍)返款给被征收人;如安置建筑面积高于所定户型标准,超出安置户型标准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1250元/m2出资。
  2、征收临时照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折半后,按有照住宅房屋安置。
  3、原房照所载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照小房大或照大房小):照小房大以产权部门核发的房照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照所载建筑面积部分折半后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照大房小按产权产籍测绘部门复核面积为准。
  (三)征收产权不明的住宅房屋
  征收房屋过程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征收租赁、设有抵押权的住宅房屋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后,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同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通知抵押权人。
  (五)征收住宅院内的无照房屋
  1、征收主房院内的无照独立的住宅房屋(三面及三面以上墙体为该房屋墙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经征收部门批准后,给予代建住宅楼房一户,建筑面积为45m2,代建费出资标准为1250元/m2,享有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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