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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第8号)

  (2)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搬家的,分配前不再重新抓号,按征收时取得的协议和搬家序号之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房后,依由小到大的顺序,选择楼号、楼层、房号。
  3、安置低楼层照顾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须自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张榜公示,原则上仅供选择第一层。
  (1)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或参加过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的老战士(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军证或老干部离休证)。
  (2)烈属(县级以上政府颁发证书的烈士父母、配偶)。
  (3)盲人、下肢体残疾人、双臂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书)。
  确定予以照顾的被征收人按协议和搬家序号之和先后分配。
  十二、征收补偿争议的解决
  (一)评估异议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协议异议
  (1)达不成协议的解决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令第590令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不履行协议的解决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法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执行。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二条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执行。
  十四、解释
  本征收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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