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推进基层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对镇(街道)、村(社区)文化站、文化室的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每个建制镇(街道)建成一个多厅数字电影放映院、一个书场,全面推进村(社区)图书室、“农家书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党员现代远程教育中心等“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工程建设。
将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城市街道按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古城区社区按建筑面积不低于300-400平方米、其它社区按建筑面积不低于400-600平方米建设配套文化设施。
(九)完善农村有线广电网络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有线网络双向化,有线数字电视高清和互动化、有线广播全覆盖工程,继续加大对农村广播电视建设的资金投入。农村广播系统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运行维护和宣传的日常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十)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全市范围内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全部对外免费开放。各级财政要确保上述单位免费开放后的人员、日常运行和业务活动等经费,并逐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同时,要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十一)扩大文化惠民范围。各级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吸引、扶持国内外高层次文艺团体来苏演出,组织、引导各类专业或业余团队面向低收入人群、特殊困难人群、外来务工者等提供文艺演出服务。
(十二)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组织以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努力在2012年通过验收,2013年后巩固并定期通过复查。各级财政要确保创建资金的安排。
(十三)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保护,应当尊重所在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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