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切实保护公共文化设施。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选址应合理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十五)继续设立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文化产业专项扶持,做大文化产业担保基金、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影视制作业、出版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数字内容及动漫产业、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广告会展业、文艺演出业、娱乐休闲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十六)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关于推动苏州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47号)、《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9]182号)、《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府办[2010]268号)、《苏州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0]104号)、《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苏文广字[2010]1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对文化单位实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产和土地处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把文化产业作为优先发展产业,享受省扶持各类产业发展的最优政策。
(十七)完善文化市场投资机制。进一步放开文化投资领域,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在投资核准、信用信贷、土地使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十八)积极落实支持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的各项政策。根据“一团一场”的政策,加大改造、新建剧场的力度,加强转企文艺院团基础设施建设,以配置、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提供给转制院团使用。要通过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对转制文艺院团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做好转制文艺院团职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