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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十九)党报、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二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鼓励民营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通过共同投资、联合开发等途径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改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各类文化场馆的建设和运行开放,对社会效益良好的民资投资的场馆各级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二十一)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按照现有企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财政部门履行职责为主,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参与的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权利、义务和责权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共同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条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光盘复制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业(播映除外)劳务暂免征营业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五)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十六)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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