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闽政办〔2011〕2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
(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进展,现将2009年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一、考核对象
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范围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水质指标:以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为依据。考核断面包括省环保厅确定的重点流域省控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闽江、九龙江、敖江支流监测断面。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省环保厅核查的减排结果为依据。
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省、设区市制定的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和省提出的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当年辖区未完成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或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四、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