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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一)水环境质量(30分)

  1.流域干、支流(20分)

  (1)交界断面水质(含入海河口)(设区市为10分,县、市、区为20分):辖区内省控出境(沿海为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或因入境断面水质未达目标要求影响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干(支)流省控断面水质(只考核设区市,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为5分,其他流域为10分):设区市辖区内省控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3)支流断面水质(5分,只考核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设区市):辖区内规定的支流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0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饮用水源(10分)

  (1)设区城市水源水质(只考核设区市,其中厦门市10分,其他设区市5分):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县级水源水质(除厦门外其他设区市为5分,县、市、区为10分):辖区内县(市、区)城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3.COD减排完成情况(5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4.氨氮减排完成情况(5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氨氮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氨氮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5.重点项目完成情况(20分):列入省、设区市流域整治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以及省确定的重点行业整治任务,按期完成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5%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6. 饮用水源保护(6分):按计划完成(省、设区市财政资金补助)饮用水源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的,每个项目扣2分;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的,每个扣2分,发生影响水源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所在设区市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7.养殖业污染整治(敖江流域5分,其他流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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