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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1)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管理情况(敖江流域2.5分,其他流域5分):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畜禽养殖场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3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5分)。辖区禁建区内有新建养殖场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

  (2)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3分):辖区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存在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等问题的,每家扣1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水产养殖整治情况(敖江流域1分,其他流域2分):重点流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仍存在投饵、施肥类网箱养殖以及网箱养殖布局不符合规划问题的,每处扣1分(敖江流域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8.城乡生活污染治理(8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乡生活垃圾治理(3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5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2分,最高扣0.5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和“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

  9.工业污染防治(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10分)

  (1)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敖江流域3分,其他流域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危险废物的集中堆置场建设及综合利用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5分(敖江流域最高扣1.5分);未按期完成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任务的、列为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或被环保部通报的园区或企业,每起扣1分(敖江流域扣0.5分),直至扣完5分(敖江流域为1.5分)。

  (2)石材加工污染治理(敖江流域12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石材加工污染整治任务的,不扣分。发现辖区内石材加工集中区外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的,每个扣1.5分,最高扣3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按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每个扣3分,最高扣6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实现零排放或未实现废渣综合利用的,每个扣1.5分,最高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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