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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10.生态环境保护(6分)

  (1)规范沿江矿产开采活动(1.5分):按期关闭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内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不扣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非法采砂点的,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1.5分):按计划推进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及河流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违规砍伐阔叶林的,扣1分;在湿地保护区违规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扣0.5分。

  (3)保障生态用水(3分):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维护运转正常、并服从生态用水调度,落实库区保洁的不扣分;水电站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在线监控装置运转不正常的,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或无故不与政府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辖区内水电站库区保洁责任不落实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1分。

  11.其他:未按时上报流域整治考核自查、核查报告的,扣2分。

  五、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流域整治目标和任务实施情况的自查,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政府。

  (二)设区市政府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县(市、区)的核查,并形成本级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和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直牵头考核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对设区市流域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省农业厅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对水产养殖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经贸委牵头对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予以考核,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对矿山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情况予以考核,省水利厅牵头对水电站库区保洁情况予以考核,省林业厅牵头对沿江两岸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情况予以考核,其余考核事项,由省环保厅负责牵头考核。

  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监察厅汇总后,于6月中旬前上报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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