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对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和河流型水源地上游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准入关。对重点流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无污染产业。大力推进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等重污染行业整治,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能,依法关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三)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逐步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的监控。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推行肥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
(四)着力加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制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积极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模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投饵养殖,集雨区内严格限制集约化水产养殖。逐步清退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库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场。积极发展保水洁水渔业,通过人工放养滤食性鱼类,优化鱼类品种结构,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保持水体生物链平衡。依法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源地生态的违法行为。
(五)有效控制城乡生活污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广生态型零排放治理模式。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内所有城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纳入周边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农村,要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类、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加以解决。结合实施“下山脱贫”工程,引导水源地集雨区人口向城镇或水库下游地区转移,逐步降低水库集雨区人口密度。
(六)切实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公安部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限速、设置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载运危险化学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道路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新建道路设置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船舶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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