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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七)积极开展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进湿地保护示范工程建设,有效控制藻类及氮、磷污染,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水源地源头水源涵养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面向湖库坡度为20度以上、其他坡度为25度以上的山体原则上要退耕还林。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的开发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许可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私挖滥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建立湖库、河道长效保洁机制。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快建立自动预警环境监测体系,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面建立常规监测体系。到2012年,新建81个主要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饮用水水源,要加密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状况。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准确地监测和分析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
  五、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
  (一)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防范措施。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各类风险防范措施。着力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库截污工程(包括防污沟、导污渠、集污池等)和重要连接水体风险防范工程建设。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原料储存区要设置围堰,厂区要配套建设事故池,备足应急物资。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到2015年,县级以上城市应具备2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有必要的地区还应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
  (二)积极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和预警数据信息汇总分析系统,加强对水源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的研判,及时发出水源地安全预警。河道型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和跨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方案,增强区域联合预警能力。供水单位应定时检测取水口水质,并对出厂水水质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建设,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加强各类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储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第一时间调配到位。各级环保、安监、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消防、供水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导致的次生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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