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知识培训。
(二)单位自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0日)
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市确立的案卷评查范围和标准,对本单位近三年来已经办理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进行自查自评,对每份案卷写出评语,评出得分。自查报告要实事求是地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案件总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数,举行听证案件数,以及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方面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措施作出说明。自查报告内容包括:(1)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的基本情况;(2)近三年来已办理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卷宗目录;(3)存在的问题;(4)今后的工作措施。
凡列入2011年度被评查的上述6个市直单位,其自查报告和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包括电子文档)请于8月30日前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凡未列入2011年度被评查的单位(名单另行通知),其自查报告请于9月30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三)案卷评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
列入2011年度被评查的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通知要求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协助评查小组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评查小组根据同级行政执法部门自查的情况,到被确定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后,按每类随机抽取10卷以下(含10卷)已装订成档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人员分组进行,对每份案卷按照评查标准逐项填写评查表,形成评查结果。评查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以下标准评定:(1)优秀等次:评分为90分至100分;(2)良好等次:评分为80分至89分;(3)合格等次:评分为60分至79分;(4)不合格等次:评分为60分以下。
评查结束后,评查结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整理并将评查结果反馈给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对案卷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督促限期整改,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各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函告或通报的整改意见,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对整改不力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