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编写市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具体承办市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协调发布各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维护和更新市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
(六)负责市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移送工作;
(七)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活动;
(八)负责与各级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九)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简报等;
(十)市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苏州地税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准确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苏州地税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苏州地税机关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包括苏州地税机关机构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职能、直属单位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苏州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计划总结:苏州地税机关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规划、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点工作安排等。
(四)收入统计: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和社保费收入统计数据等。
(五)人事管理:公务员招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六)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经费管理及重大项目等情况。
(七)征管制度:税收及行政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纳税评估管理、管理员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