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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八)办税程序: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企业汇总纳税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税控装置应用等相关规定。

  (九)纳税服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等。

  (十)税务稽查:税务检查权公开事项、稽查工作规范、涉税案件曝光等。

  (十一)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事项。

  (十三)涉税结果: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十四)税务行政处罚有关制度规定。

  (十五)税收法律救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等管理规定。

  (十六)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十七)举报投诉监督:工作纪律、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和监督部门举报电话。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除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向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苏州地税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苏州地税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过权利人同意或者政府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苏州地税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苏州地税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互联网网站、新闻发布会、档案馆、图书馆、公共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苏州地税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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