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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苏州地税系统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线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地税系统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苏州地方税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苏州地税系统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各级地税机关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机关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级地税系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全市地税工作重大事项;

  (二)以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局领导、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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