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单位消火栓状况,消防安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其他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运行、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4.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5.“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6.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7. 违法改变建筑使用用途,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设置停车位,占用屋顶疏散平台、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违法设置、遮挡建筑排烟窗口或者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牌;
8.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是否有违法施工或者投入使用行为;
9. 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10.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排查整治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25日-8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召开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以及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大造社会舆论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1年8月11日-10月10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按照要求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做到“七个一律”,即: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或其他装修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督促停工整改;对有人员居住的建筑改造工程,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法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