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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署通〔2011〕1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全区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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