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第六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落地实施情况;

  (十四)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十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行署及其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制及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