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

  (二)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准确、完整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致使行政机关联系不上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七)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出具《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九)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申请人没有关联,申请人又不能补充说明相关联的理由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需要抄录或复印相关信息资料,政府机关应当提供方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