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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建章立制、长效监管阶段(2011年7月26日至8月5日)。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结合《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毕地党发〔2009〕21号)和地委2号文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对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的监控制度,严防非法采煤采矿复燃,严防发生新的非法点。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落实发现、处理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一乡一图”、“一井一档”的管理要求,实行上图包保管理,掌握非法采煤采矿动态,监督责任落实。

  5、查漏补缺、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8月6日至8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8月10日前组织对辖区内工作的自查验收,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同时填报本方案后所附《贵州省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统计表》和《贵州省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落实长效机制情况统计表》并进行总结。地区将在8月15日前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汇总各地的工作总结后,在8月20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省安全生产面临新的严峻形势下,由行署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一次重要行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党政双责制,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双责双负、同责同负。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县、乡人民是打击非法采煤采矿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到得实效。

  (二)联合执法,搞好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84号文和地委2号文的精神,按照“态度坚决,保持高压,以打开路,打防结合,多管齐下,重在治本,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升,规范管理”的要求,紧紧抓住“打两头、卡中间”这个着力点,把住关键环节,阻断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的路径。各部门要切实履职,斩断非法开采利益链,打掉非法开采使用土地、购买火供品、非法用电、非法运输和销售矿产品等生存条件,消除非法开采生存空间。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当前非法采煤采矿活动趋势和特点,加强重点地区尤其是临边交界地带的排查,充分发挥司法打击的威慑作用。凡属交界临边地区可视范围,各相邻县乡负同等监管责任。对临边地区可视范围内的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相邻县乡间有相互通报信息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对在交界两边流动的非法采矿、非法运输和非法经营销售的非法组织者,相邻县乡要主动打击和配合打击,绝不允许推诿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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