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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为规范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有关规定,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359号),明确了新农保基金账户设置的有关政策。为方便农牧民缴费和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基金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可开设在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必须开设在国有商业银行。但是,仍有部分县(市)将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开设在当地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开设在国有商业银行。

  新农保基金是广大农牧民的“养命钱”,各地(州、市)、各试点县(市)必须高度重视。请目前未将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开设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县(市),立即予以纠正;将要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将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开设在国有商业银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将本辖区内试点县(市)财政专户开设情况于8月底之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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