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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10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地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努力实现食品安全全程无缝隙监管,理顺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方便相对人、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现就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管理。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按毕署办通〔2010〕号《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法定职责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予以配合。

  四、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五、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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