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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方面的作用,确保我区农业保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新疆实际提出四点贯彻意见,请各级财政部门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时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于每年11月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提交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年农业保险开展基本情况。

  (二)下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

  (三)下年度补贴资金申请计划。

  (四)本级政府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承诺函。

  二、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费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保险经营机构,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要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实际执行超过年初预算,应于当年7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弥补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当年预算安排酌情考虑。对7月底以后发生的补贴资金缺口,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补贴申请时一并提出弥补申请。

  四、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分析

  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每季度一次(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汇总分析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和保费补贴情况,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每季度一次(季度终了后3日内)报送当地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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