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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手车直接交易,在交易市场内进行,应遵守《规范》第五章的规定。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遵循买卖双方自愿和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对各自的服务、经营及中介行为负责,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同时对交易手续的合法性负有初始把关责任,发现《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禁止经销、买卖、拍卖、经纪的车辆和交通肇事车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

  (八)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合同的监管及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发,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出台之前,交易双方暂用《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

  二手车交易实行“一车一合同”制度,合同是产权转移的凭证。

  (九)二手车交易发票的使用,须遵守下列要求:

  直接交易或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由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仅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据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为其它企业代开发票;

  二手车拍卖企业,仅对在本企业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为其它企业代开发票;

  能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对销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查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才能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款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从事二手车经营、服务和中介活动所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或手续费、佣金、评估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收取经营款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贵州省服务业统一发票》,不能使用其它票据。

  (十一)加强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按照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收取佣金。二手车交易市场属于经营服务型企业,可收取交易市场服务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属于中介服务型企业,可收取鉴定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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