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农产发〔2011〕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旅游局,杭州市、宁波市农办:
为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提升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现将《浙江省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评选办法,加强宣传发动,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请各县(市、区)于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表、相关辅证材料)报送至各市,各市审核后于9月15日前按照推荐名额分配数量以市农业主管部门行文报送省农业厅。
联系人:厅产业信息处杨薇,联系电话:0571-86757775。
附件:
1.浙江省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办法(试行)
2.浙江省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申报表(略)
3.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办法(试行)
为创建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品牌,提升我省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我省各类以农业产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
二、评选条件与标准
(一)评选条件。休闲观光农业区点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乡村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要求;休闲观光农业区点经营主体为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清晰,相关行业经营执照齐备;园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达到一定建设标准要求;休闲观光农业活动项目、有关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部门规定要求。
(二)评选标准
1.立足产业。以农业生产经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园艺花卉、农产品加工等)为基础,积极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2.特色鲜明。休闲体验项目特色鲜明,布局与设置合理,文化特色突出,知识性、科普性、趣味性强,农味浓厚。
3.效益显著。园区企业连续三年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上年一二三产产值达500万元以上,或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