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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风景名胜区、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固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
  7、罚没收入。
  8、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三、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
  (一)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
  改革现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方式,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金融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各级财政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同时,针对不同的非税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支持执收单位建立方便缴款义务人的机刷卡缴款和网上银行缴款等方式。
  (二)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机关,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09〕49号)文件,及时修改完善《印江自治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通过票据的验旧换新、票据年检和专项稽查等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三)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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