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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村班车可根据客源情况,实行班车预约、包车等多种形式的运输服务,包车运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行驶,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第十九条 根据农村的实际,旅客乘车时,可携带少量农副产品或少量无毒、无刺激气味的生产资料,但不得影响车内行人通道。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超速运行。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第五章 农村客运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农村客运经营。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要建立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包括车辆出厂数据、主要部件更换情况、维护、维修、检测记录、移动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有关经营服务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提供优质、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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