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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庭院经济用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可以将庭院经济用地在宅基地宗地图中加于注明。 
 
  5.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6.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7.关于“户”的界定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之前,应在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查清户籍情况,完成户的界定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户籍情况调查表。 
 
  8.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9.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10.对违法用地的调查 
 
  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各县、乡镇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 
 
  11.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 
 
  宅基地权源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没有合法宅基地权源证明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按户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12.1997年至1998年间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期间已作处罚,使用土地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办理土地登记。 
 
  13.农村宅基地按以下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使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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