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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旅游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点)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参与投资旅游企业,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文化旅游、工业旅游、邮轮旅游、医疗旅游、房车旅游、体育旅游、修学旅游、会展旅游、乡村旅游等新兴业态和新型旅游产品。(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二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服务业。吸引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参与各类社会公益项目,规范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投标、社区公益创投活动,进一步推进社区公益服务的社会化。研究出台本市有关养老机构建设的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市和区县政府在土地供应、设施硬件投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形成“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发展机制。大力发展为老服务设施,兴办养老服务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人高科技产品的前期研发和推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六、进一步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新动力

  (二十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与信贷政策相匹配的个性化信贷计划,加强对包括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在内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并购贷款服务力度。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民营重点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和企业重组,可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网络联保、组合担保、互助联保等多种增加授信方式,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比例。拓宽民营中小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充分运用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票据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创新发展船舶融资及贸易项下担保业务,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稳步推进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全方面了解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情况,科学评价各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等)

  (二十三)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并充分利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推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全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实现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系统公开转让。全力推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建设,为本市非上市民营企业的改制、股权登记、托管及非公开转让等提供服务,为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提供民营企业股权交易平台,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更多的上市民营企业资源。继续组织和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等产品,努力为民营企业拓宽中长期融资渠道。发挥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民间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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