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阿府函〔2011〕23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行政学院(校)工作,推进行政学院(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行政学院(校)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和《实施意见》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明确行政学院(校)性质、定位和职责
(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加强和规范行政学院(校)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行政学院(校)工作的高度重视,在行政学院(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加强和改进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行政学院(校)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学院(校)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校)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思想库作用。
(三)行政学院(校)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四)行政学院(校)的主要职责。
1.培训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2.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