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本金投入扶持。主要用于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度新增出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注资支持。其中市属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注资额度按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情况另行审定。
(三)其他扶持。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上述三种资金扶持。对单个担保机构的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公司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公司高管廉洁自律。
(二)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发生代偿率低于3%。
(三)当年融资担保发生总额是其年加权平均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含3倍),市属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还需同时满足对我市工业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占60%以上(含60%)。
(四)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占全年担保责任余额的75%以上。
(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六)上年度盈利。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扶持方式的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资金扶持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
(四)为关联方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四章 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
第九条 我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信用担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