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风险补偿金计算表(见附表二)。
(三)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六)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证明文件、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给予风险补偿金的担保机构及金额后,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
第十二条 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资本金投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高管人员述职报告。
(三)公司股东会关于国有资本增资以及国有增资价值认定的决议。
(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五)符合第六条的相关材料。
(六)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七)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实的担保业务收费情况。
(八)市属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需提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或部门)同意该公司申请资本金投入的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资本金投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第十二条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