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出具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负责加强对获得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担保资金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日常监管要求。未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和接受日常监管的,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取消该担保机构三年内申请担保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风险补偿金申请表
2、风险补偿金计算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