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补助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建设所发生的专项设备、专业基础性软件购置、平台软件定制开发、运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专项设备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所投入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等。运营及维护费用指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中产生的通信、设备租用、房租、设备维修、机房装修等必要费用。
(二)补助我市公共人才培训平台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所支出的成本费用。
(三)用于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的调研、评估、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经费。
第十条 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项目),按不高于其年度投入经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平台项目年度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人才培训平台,按其年培训或实训规模、就业人数、质量等,给予定额资助。
1、培训、实训机构年培训或实训的服务外包人数超过3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人,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培训、实训机构年培训或实训的服务外包人数超过6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200人,给予20万元的资助。
3、培训、实训机构年培训或实训的服务外包人数超过9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300人,给予3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平台建设资金的条件
(一)申请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资助资金的单位,应是该公共技术、信息、人才服务平台的投资者,且在我市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的法人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厦高校、研究机构。
(二)申请公共人才培训平台补助资金的培训或实训机构单位应是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或实训机构。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单位必须提交服务优惠承诺书,明确优惠对象、项目、收费、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平台建设项目(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项目)资金资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