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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申报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申报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8〕6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升现代农业的物质装备水平,促进粮油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和《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农计发〔2007〕28号)的要求,2008年继续组织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围绕提升粮油和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服务过程中的机械装备与应用,选择设计项目。项目申报坚持与“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实施相结合,与2009年示范点选择相结合,并向基础条件和生产经营机制较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示范点(基地)和部、省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县倾斜。鼓励按照部、省农机化示范区建设要求申报综合性项目。项目申报区域见附件1,项目申报采用标准文本,由当地农业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申报,送省农业厅2份、财政厅1份,并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的“浙江省农业厅网上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实施方案制,在收到省初步立项意向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项目申报截止日期10月25日。

  二、平安农机建设项目。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及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申报、认定等按照《浙江省“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工作方案》(浙农专发〔2006〕137号)、《关于做好平安农机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农机〔2008〕30号)要求执行,经省考核认定后实行以奖代补。

  三、装备建设项目。根据《浙江省农机监理装备配备标准》(浙农机〔2007〕42号),制定农机监理装备配备计划和建设实施方案,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精神,按实际需要,重点添置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办证、事故勘察、安全技术检测、宣传教育等装备设施。申报时除申报文件外,需提供农机监理装备建设实施方案、配备计划和配备情况。项目申报截止日期10月25日。

  四、沼液运输车试点项目。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08〕28号)要求,2008年,重点选择在环太湖、钱塘江等流域畜禽养殖重点区域、竹子重点产区以及农村沼气建设集中区,对已建沼气工程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后续服务组织及专业合作社等购买符合上道路安全技术条件、专门用于沼液运输槽罐车进行补助试点(试点区域见附件2)。试点车型由省里统一确定,试点按规模养殖场或沼气服务组织的大小进行配备,原则上以存栏1000头猪(牛100头)或500户沼气农户为单元,配备1辆沼液运输车,每个试点单位最多不得超过2辆,省给予适当试点补助。试点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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