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评比
实行百分制考核,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各占50分(工作目标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
评定结果分为:模范单位、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完成单位和未完成单位。突破杜绝项目或考核得分在完成单位分数线以下的为未完成单位。
第一类单位: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先进,65分以上为完成,65分以下的为未完成。
第二类单位: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先进,70分以上为完成,70分以下为未完成。
第三类单位: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先进,75分以上为完成,75分以下为未完成。
考核否决项:对以上三类单位,按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
第四类单位: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乡村(社区)创建、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协助配合、综合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安委办提出“优秀”、“先进单位”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定。
第五类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目标责任制单位考核评比办法组织实施。
(四)考核结果发布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以工作会议、政府公告、简报或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奖励与处罚
对年度各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为完成以上的单位,被评为全市安全生产标兵、优秀、先进的个人,给予奖励。
(一)突出贡献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奖励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确定。
(二)安全生产模范单位:奖励50万元。由市安委办从第一类单位中评选产生(名额5个),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定。
(三)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第一类单位奖励25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15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6万元。
(四)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一类单位奖励15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8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3万元。
(五)安全生产任务完成单位:第一类单位奖励3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2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1万元。
(六)被评为优秀、先进的第四类单位和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乡村(社区)创建、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协助配合、综合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奖励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