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8〕1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的管理,根据《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目的和意义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随着统一代码标识在政府各领域的广泛应用,组织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出示组织代码证书、填报组织机构代码。因此,组织机构代码是村经济合作社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证明村经济合作社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和传递代码信息的载体,是村经济合作社开立账户等不可缺少的证明材料。
二、办证程序和材料
村经济合作社应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证窗口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下列申领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社长或董事长)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填写《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时使用)。
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手续;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补发或换发手续;依法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三、证书填写和管理
1.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相关栏目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填写,“机构类型”标注为“其他机构”或“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定,最长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