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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或资产回收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四、进一步加强资产收益管理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相关收益或收入,应严格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五、强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沪财教〔2010〕42号)的规定,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督促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各事业单位对已录入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要认真进行梳理,修改、完善填报内容以及归类错误的资产分类与代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与财务入账数据进行核对。

  (二)各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新增资产录入系统,并完整填写资产名称、资产分类与代码、购置日期、会计凭证号等基础信息,做到卡实相符。

  (三)各事业单位应将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和装饰等费用准确无误地录入系统中的相应资产卡片信息项内,为资产处置等提供依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应增加相应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各事业单位在申请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时,应将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评估价值录入资产使用、处置申请表后再提交主管部门。

  (五)各事业单位通过购置或自行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达到固定资产限额以上的,均应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范畴,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录入系统,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各事业单位使用或处置资产时除上报纸质材料外,还必须在系统中进行电子申报,并在系统中打印资产使用或处置申请表送审,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若在规定权限内审批同意,则应在系统中打印资产使用或处置批复单,其中第三、四联作为所属事业单位入账依据。

  (七)各事业单位如需在系统中新增(变更)单位信息的,可在系统首页的下载专区,下载《新增(变更)单位信息申请表》进行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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