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重点开展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菜篮子”基地等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及其成因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在主要农产品产区、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溉区等敏感区域新建1000个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长期定位监测点,建立300个(含原有的200个地力监测点)农田土壤污染综合监测点,建设20个农田土壤污染综合防控试验站。完善农产品基地土壤污染监控机制,强化产品和土壤环境质量双重监督,定期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抽查,定期通报相关农产品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3.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制定实施《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建设一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覆盖全省重金属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源和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省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实现污染场地状况和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互通共享。研究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土壤污染监测技术规范,适时启动省级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三)加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1.排查场地污染风险。深化污染企业原址调查,开展在产企业场地环境风险识别。编制全省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为污染场地治理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深入推进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抓紧启动全省山地丘陵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全面掌握全省污染场地数量、分布、类型和污染程度。
2.规划治理修复任务。有污染场地的县(市、区)要根据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水平,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分类处理措施。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调整用地规划;对拟治理修复的,要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技术路线和资金渠道;尚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要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单位。
3.推进治理修复试点。积极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修复。针对不同场地污染类型,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区域,建设场地污染治理修复示范工程。到2012年,完成台州市路桥区和温岭市拆解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二期工程;到2015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工程。
4.规范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建立化工、制药、农药、重金属排放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收储污染评估制度。推行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将非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对已确定的利用污染场地的非工业用途新建项目,其场地经评估需治理修复的,环保部门要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加强对治理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污染场地进入开发利用环节。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