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11〕45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下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以下简称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和物资(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不断扩大,招标采购行为日趋规范,全市已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发展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但在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涉及面广,数目众多,容易滋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迫切需要统一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工作,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杜绝腐败的滋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也有利于深化改革,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全覆盖。为此,我们要切实提高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提升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水平。
二、把握重点,全面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按照“集体决策、管办分离,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与廉洁。
(一)明确招标采购范围
1.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资营运公司投资建设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政府年度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物资(服务)采购以及国资营运公司的物资(服务)采购,适用本实施意见。
2.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含建筑安装、设计、勘察、咨询、监理、市政、装饰装修、修缮、旧房拆除、绿化及水利、交通、土地整理项目等)的具体范围与限额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