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3)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
(4)旧房拆除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
(5)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维修、房屋修缮、装修装饰及其他零星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1)、(2)、(3)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按《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相关规定执行。
3.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材料或设备暂估总价值达到《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中规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4.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物资(服务)采购以及国资营运公司的物资(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件)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
(二)规范招标采购方式
1.机关事业单位、国资营运公司应根据招标项目及物资采购特点,经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临时协调小组批准,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交易对象。
(1)公开招标。一般项目及物资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交易对象。
(2)邀请招标。采取招标的项目及物资采购确因技术特殊或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应向三家以上具备完成项目所需资质、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
(3)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及物资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招标。
(4)询价。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可采用询价的方式招标。
(5)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