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渔船跟帮作业生产制度。要组织渔船编队跟帮出海生产,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并跟踪落实,确保跟帮作业生产制度的实施。要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奖罚管理措施,并定期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确保渔船不脱帮。要不断完善跟帮船与船、船与岸之间的定时联系制度,增加联系次数;落实渔业电台专职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四、切实加强渔业安全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终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渔船配备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终端,推广岸台通信系统建设,建立全省渔业应急指挥监控中心,实现对全省渔船的统一监控,统一指挥,全面搜救,形成全省海洋渔业一盘棋的格局。对赴西南中沙、外海作业的大中型渔船要配备气胀式救生筏,提高渔船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严格规范渔业船舶的建造管理
要逐渐淘汰小型渔船,鼓励建造赴远海进行生产作业的大型渔业船舶。原则上2011年起不再审批80吨以下渔业船舶的建造。各市县要规范渔业船舶的建造审批管理,加强对修造船企业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勘验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建造质量。要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实行资质管理,依法取缔不具备渔业船舶修造资质的企业,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六、积极发展渔业合作社组织
渔业合作社在长期的生产中形成了比较成功的生产方式,即用共同筹集的资金帮助社员配备先进装备及改进作业网具,由有丰富作业经验社员的渔船做领航船,共同开发新渔场,共同抵御风险,形成规模化生产并不断发展壮大,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保障生产安全。各市县要积极推广渔业合作社的成功生产经验,引导渔船进行组织化经营,切实提高渔船海上生产的应急处置及自我救助能力。
七、不断强化对渔船的安全监管和治理
(一)完善渔业船舶备案管理。各市县要规范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按照“一船一档”的要求,完善渔船档案,建立完整的渔业船舶数据库,将所有渔船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要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通过渔业安全协管员加大对小型渔船的监管,掌握渔船动态,保证安全监管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