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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地区卫生局),为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将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地区卫生局。
  (三)转变职能将机关原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具体业务,如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医疗事故鉴定、继续医学教育、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评估、认证等工作,交由学会、协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适应喀什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组织和指导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依据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喀什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制定喀什地区卫生区域规划,协调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逐步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三)组织全地区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地区卫生应急工作。制定突发疫情和突发事件的控制预案,在行署统一领导下,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和设备,防止和控制疾病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和指导农村卫生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承担职责范围医务人员执业注册相关工作,强化医疗质量的管理;负责权限内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西药、民族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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