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组织和管理医学教育、科技研究和学会学术工作,制定全地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教育规范,引进和推广适宜技术和项目,指导适宜技术的普及应用工作。
(七)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督社会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学校卫生以及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八)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负责辖区卫生统计和信息工作。
(九)统筹协调地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地区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十)组织开展卫生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法制教育,深入纠正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卫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检查、督促各科室业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全地区综合性卫生会议的组织,负责纪检监察、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统计信息、来信来访和提案、方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地区权限内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研究地方性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对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国际项目和经济贷款项目的引进和账务监管,负责机关财务和公产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和审核、管理卫生执法人员,负责制定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母婴保健机构从业人员执业、采供血以及相关健康产品等的卫生执法监督方案计划;组织开展卫生人员法制教育。
(二)农村卫生管理科负责研究发展和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农牧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制订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操作规范,做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具体各项业务;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有关审批、审核、评估等工作,检查督导全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预警报告,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协调配合地区农牧区各项卫生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开展。
(三)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研究拟定地区妇幼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服务标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审批;承担全地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