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六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主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是否齐全;《鉴证报告》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本《办法》第五条备案的项目为单位清算;各表格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实地审核主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对清算项目实地查验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清算项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予以确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清算手续后,应在15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实地审核工作按照回避原则,实行科(所)交叉审核。实地审核工作需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 清算审核的内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清算审核结论经主管地税机关集体审议、负责人批准后,在3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由稽查局进行清算复核:
(一)清算后实际税负低于其预征率的;
(二)清算后实际税负明显低于同区域同期同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负水平的;
(三)市局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复核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第二十一条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复核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自《审核表》出具后3日内,将《审核表》和相关清算资料制作《案卷目录》(一户一卷)后一并传递给市局负责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
市局负责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清算资料3日内将清算资料传递给市(县)稽查局进行复核。对于传递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须在3日内补齐报送市局负责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