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五条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检测后进行综合防治。
  第二十六条 煤矿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在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积极引入商业保险,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时,煤矿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得煤矿无偿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三)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煤矿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煤矿领导没有带班下井的,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六)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八)因工受到伤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获得赔偿。死亡者家属有权获得赔偿。
  第三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三)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挖乱采煤炭资源的行为;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