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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地区司法局),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指导、监督全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职能;
  (二)增加指导、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职能;
  (三)增加“危安类”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和“三类”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教时衔接押解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受自治区司法厅委托指导和监督地区所辖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受自治区司法厅委托指导监督地区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全地区法治宣传教育、普法及依法治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地区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地区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八)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地区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工作。
  (九)主管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业务工作。
  (十)参与法学调研工作和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
  (十一)指导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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